
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蓬勃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约车司机、物流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的维权案件也随之出现。
据统计,2021年以来,武汉两级法院共受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329件,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成为主要诉求。武汉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分析研判,细化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网约车司机“被炒”后索赔
2021年11月,许师傅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网约车驾驶业务。12月1日至7日,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许师傅未到岗出车。12月8日,公司向许师傅寄出《返岗通知书》,许师傅继续出车。次年2月,公司以许师傅无故旷工7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许师傅认为,其不存在违规行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载明“若劳动者无故缺勤当月累计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4天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但公司所主张的违规缺勤,系因车辆故障,并非劳动者本人所致。车辆修好后,许师傅返岗上班,公司亦未提出异议,且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公司在2个月后又以该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2022年,某网约车平台频现劳资纠纷,本案是其中一例。法院通过缺勤事由、解除程序等因素综合判定劳动合同解除违法,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为类案裁审提供了借鉴。
“双11”快递员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老周是某物流公司的快递员,2022年“双11”期间、快递业井喷,老周“5+2”“白加黑”成了常态。但是,每当老周要加班费时,公司便以“工作时间自由安排”“不打卡不坐班”等为由拒绝支付。一气之下,老周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法定加班工资,并将公司送单任务单和出工明细表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公司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法定工作或休息办法实施的,也应当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案中,公司既未安排轮休、调休等其他休息办法,亦未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判决公司依法支付老周加班工资1.7万元。
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无时限工作制”。即使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参照武汉市相关规定,超过标准工时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工资150%(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厘清外卖小哥与平台间劳动关系
小吴在平台注册骑手账号,负责外卖配送业务,公司派专人在“骑手工作微信群”内统筹、调配骑手的工作时间,按月结算工资,但未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2022年5月,小吴生病住院,自费支出医疗费用4万余元,向公司索赔。公司认为,工作群系骑手们自行组建、送单任务也是自己接的,公司与骑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用。后小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群虽系骑手们自行组建,但公司亦未能反证群内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方代表。从群信息可以看出,明显存在工作安排、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因此认定,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费用损失,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损失2.5万元。
外卖平台对骑手的数据任务管理、报酬结算方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本案中骑手虽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新业态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内部管理,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签合同就不承担责任”的心态不可取。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畅 通讯员 张梦捷、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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