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残疾人38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6.45%。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
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5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武汉市民钱某在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包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交房前物业费由某开发商承担,交房后由钱某承担。
钱某系残疾人,需借助轮椅出行,但该商品房所在的楼栋单元门口仅设计四级台阶,轮椅无法通行。此后,开发商进行改造,但仍未解决问题。钱某以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为由,未收房并拒绝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物业费。
受理案件后,硚口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到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单元大门虽经改造成为斜坡,但坡度较陡,仍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该坡道周围有足够空间将其延长以符合相关标准,仅对大厅美观有所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保障钱某的出行需求,承办法官还进行了判决后回访,引导物业公司按规范要求整改,彻底解决涉诉残疾人出行困难。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邵远红表示,残疾人的权益更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需要司法给予特别保护,以满足残疾人越来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张某某、冯某均为聋哑人,两人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10月,张某某向蕲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均身处异地,蕲春法院采用互联网远程开庭。鉴于双方均为聋哑人,法院安排手语老师全程翻译,满足残疾人平等、便捷参与诉讼活动的需求。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由张某某支付冯某一定经济补偿款。
鹤峰法院在审理视力残疾人向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案过程中,主动开通助残绿色通道,依法为向某减免诉讼费用,上门提供司法服务,并积极与当地妇联、残联联系,征求实质解纷意见。
为让向某更直观地“读懂”判决书,承办法官为向某量身定制法律文书,发出了鹤峰法院首份盲文版判决书。
邵远红告诉记者,湖北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诉讼权利保障工作,全环节设置便利措施,鼓励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正在探索在残联设立“残疾人诉讼服务联络站”,定期指派法官驻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涉残纠纷调解。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