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浙江的王女士向厦门某科技公司购买用于挖取虚拟币的“矿机”,并交由科技公司代管进行挖币。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托管服务合同。汪女士支付了39.2万元。而后根据国家政策,“挖矿”已被禁止,汪女士称其自始至终没获得过虚拟币,怀疑该公司并未履行合同,因此提出退款,但遭到拒绝。汪女士遂向法院起诉。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货币的监管,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认定购销合同、托管服务合同均无效。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服务器,又交由科技公司管理,依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和代管。据此,一审判决要求厦门某科技公司返还汪女士39.2万元。由于汪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须自行承担利息损失。二审维持了原判。(厦门晚报)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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