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部门到审计部门,这样的跨部门调岗员工可以说不吗?这类调岗是不是公司逼退员工的手段?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遭遇 拒绝跨部门调岗
员工被开除
小李是厦门A公司的老员工,已经入职10多年了。不久前,公司领导突然找小李谈话:“小李,你也是公司老员工了,这回公司调整组织架构,请你配合,调整到审计部门。”
小李表示难以接受这样的跨部门调整,他回复说:“我干技术的怎么能调去审计部门呢?我愿意从装配制造部门调到零件部门,但是审计我真干不了啊!”
为此,公司派人找小李进行了至少三次谈话。最后,公司领导表示:“公司已经跟你谈了三次了,你必须服从安排!”
结果,小李并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审计部门报到,最终被A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争议 跨部门调岗
是在逼退员工吗
被公司开除后,小李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总体支持了小李的请求,裁决A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双倍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
劳动仲裁后,A公司、小李都对裁决不服,均起诉至海沧法院。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A公司主张,公司对小李的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审计需要熟悉生产制造的人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小李主张,自己于2005年入职A公司,2016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调岗需与自己协商。A公司的岗位调整属于典型的以调岗为由逼退员工的手段,该行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判决 开除无依据
公司须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调岗,虽然属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正常环节,但是将小李从技术岗调配到审计岗并非必须,在装配制造部并未全部取消的情况下,部门内部的调岗或调岗至工作性质相近的零件厂是可能的,公司仅以岗位数量有限将劳动者调岗至与原工作内容相差较大的岗位,超出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而且用人单位应对调岗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证明调岗事宜已与小李协商一致,或该调整行为属于公司正常合理调岗的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对小李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案历经二审,最终二审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台海网)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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