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红书、抖音等主流社交软件通过对海量信息和人进行精准、高效匹配,成为每个人当下重要的生活方式平台和消费决策入口,微信群、朋友圈等功能亦成为青年人重要的社交场所,事关个人形象。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吵架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00后软妹子陈某和郭某系初、高中同学。2022年6月,原告陈某请求被告郭某为其介绍男朋友,被告郭某遂将其同事范某介绍给了陈某。范某自认识原告陈某后便开展了积极追求,但陈某直到2022年10月底才接受范某的追求。范某因为追求期间陈某的观察与考验,倍感爱而不得的艰辛,也因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对于感情的不自信和对陈某的怀疑,多次向其朋友吐槽陈某。
2022年12月8日,范某又通过微信向被告郭某抱怨:“估计要分手了”。被告郭某回复:“我觉得你俩当个*友挺好的,别整那谈恋爱的事儿”、“你在给她买东西的时候,她在别的男人怀里寒暄呢”。
2023年2月14日,原告陈某在其男朋友范某的手机中发现了被告郭某的上述聊天内容,感觉受到恶意中伤,便将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及自行在网上P的一张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作为配图,发了一个朋友圈:“7年多的同学,把我介绍给男生当*友?算了,我得理解你是双性恋,性别转换矛盾”。
同时,被告郭某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中发布了原告陈某的相关信息,并且关联了陈某的工作单位,导致陈某的部分同事及客户看到了上述内容。
被告郭某还在小红书有原告陈某照片的帖子中进行不良评价,对陈某的品德、信用进行攻击。另外,被告郭某通过其另外一个微信号和支付宝向原告陈某多次发送辱骂的信息。原告陈某因被告郭某轮番的网络暴力攻击,受到较大精神刺激,就医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达到中等抑郁指标。
2023年6月12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微信私聊信息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面对名誉贬损乃至恶意造谣的私力救济限度是什么?
首先,原告陈某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有关被告郭某的不良评价系对郭某与范某聊天内容强烈刺激的回击,是想要阻止被告郭某继续对其进行名誉权侵害。被告郭某对此解释不予认可。针对被告郭某与范某的微信私聊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侵犯的问题,法庭向双方解释了名誉感不同于名誉权。原告陈某看到聊天内容,感觉到自己丢面子,仅为主观名誉即自己对自己名誉好坏的内心感受的降低,但是法律无法保护这种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名誉感。法律所保护的仅为客观名誉,即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本案中,个人之间的聊天信息尚不足以影响陈某的社会评价,该行为不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犯。同时,法庭也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被告郭某背后论人长短是非的行为,虽未违法,但有违道德。
其次,被告郭某看到原告陈某的朋友圈内容之后,发布了关于陈某想玩XX、傍大款的朋友圈,引起了大量其与陈某共同熟人的围观,显然超过了原告陈某所发朋友圈对被告郭某造成的名誉贬损的私力救济的限度,致使原告陈某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郭某还利用小红书等社交软件对陈某以关联工作单位的方式进行不良评价,构成了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犯。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引导双方固定各自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厘清各自损害结果的大小,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持双方达成了原告陈某就朋友圈的不当内容向被告郭某进行短信道歉;被告郭某就朋友圈、小红书等发布的关于原告陈某的不良评价进行书面道歉;被告郭某向原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的调解协议。法院现场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某当庭向原告陈某赔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均表示认识到了各自行为的冲动性,保证在未来的生活中一定谨言慎行。
法官提醒:
不止于朋友圈被名誉侵权,推而广之,包括微信群聊、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也不止于名誉权被侵犯,推而广之,包括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被侵犯。一旦面对突如起来的网络暴力,导致个人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的社会性死亡,作为普通个体,法官提醒,应当注意:1、面对个体评价,甚至中伤,可以适度反驳,以不超过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权利侵犯为限。也可以发扬不患人之不知己的精神,大度地接受他人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2、面对名誉、荣誉等侵权行为,在可能情况下及时消除影响,同时积极保留固定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正视听;3、面对名誉权等人格权被侵犯,私力救济应当适可而止,反击过度的行为将面临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诸多法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江赞成
来源:潇湘晨报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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