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张某两人合营一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租赁及相关零配件销售等业务,赵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了解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对外租赁后,两人准备了虚假担保等材料,并给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科长韦某(另案处理)20万元“好处费”,最终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实际租赁汽车364辆,价值2800余万元。在明知上述所租车辆用途仅限于租赁的情况下,赵某、张某将车辆以融资租赁方式转售给全国各地的下级渠道商牟利,后部分车辆在下级渠道商的出售、质押等过程中无法找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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