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小浩(化名)骑电动三轮车上路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记者9月2日从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近日已判决,小浩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人各项损失82万余元。
交管部门认定小浩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死者杜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法院审理认为,小浩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杜某的家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浩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记者王平杨伟 通讯员 陈叙鸣)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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