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某与殷某于2016年相识,王某于2016年12月向殷某支付彩礼10万,次年1月举办婚礼。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5月二人育一子。3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王某生活,双方始终未领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返还彩礼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二人未登记结婚,故对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殷某称彩礼已全部花销完,但未提供证据,酌情判决返还7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登记”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情形,二人已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3年育有一子,酌定殷某返还彩礼2万元。

来源:九派新闻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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