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被车撞到受伤了,责任一定是驾驶人来负吗?今年5月,张某某的宠物犬就被车撞伤了,因此产生了6800多元的治疗费。张某某向法院起诉了驾驶人,向他索赔治疗费,结果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市场内宠物犬未拴绳被撞
主人索赔法院驳回
张某某的宠物犬当时在一个酒店用品市场的内部道路上,缪某开车过来时右前轮碾压到了宠物犬,缪某发现异常后减速查看,这时张某某也发现了爱犬被撞,把缪某拦了下来,之后宠物犬从车下爬了出来,因为受伤后续产生了6800多元治疗费,可是缪某却并没有为治疗费买单,于是张某某把缪某和缪某的单位告到了法院。

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要求缪某及他的单位,要连带赔偿他为治疗他的爱犬多多,所支出的治疗费6千余元,因为他认为缪某在驾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驾驶义务,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同时缪某驾驶的车辆是他的单位所有,因此他将两者都同时列为了被告。”
可是缪某却并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因为他觉得这只小狗当时没有牵绳,第二个这只小狗正好处于他的驾驶盲区,他自己在驾驶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宠物犬主人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件中,开车的缪某确实撞到了张某某的宠物犬,可是为什么缪某不需要负责呢?

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犯他人权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举证来证明被告缪某,在这个案件中是存在过错的,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缪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相反,原告张某某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能妨碍他人生活。

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童玲:“根据昆明市养犬的相关条例,也规定了养犬人在特别的场合,带犬出行需要给犬只系犬绳,挂犬牌,并且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牵引,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宾馆等等场所,如果养犬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犬只的伤亡,要由养犬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事发时,张某某并没有给宠物犬系犬绳进行牵引,并且放任爱犬在商场内部道路行走,因此这起事故应该由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YNTV2都市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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