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原县公安局查处3起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
查获所盗古脊椎动物化石180余公斤
扣押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发电机、电镐等作案工具80余件
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再添战果
听村子上的人说“龙骨”特别值钱,我就心动了
“8月份的时候,有人在村子里转着收‘龙骨’,我专门打听了一下,说是关桥庙山能挖出‘龙骨’,卖的钱相当多,我就想试试看。”犯罪嫌疑人田某才回忆作案动机时说道。
了解“行情”后,田某才立即约上好友,几人先到庙山“参观学习”其他人挖“龙骨”的技巧,随后又去五金店铺购买了电镐、发电机、灯泡、铁锹等工具,一切准备就绪后,几人便驾驶摩托车出发了……
盗洞外山势险峻、坡度达七八十度,盗洞内四通八达、纵横交错,像一个地下迷宫
挖“龙骨”的山比较荒芜陡峭,路面非常狭窄,有的地方甚至只能单脚经过,去往盗洞的路上,往往需要手脚并用,肚腹也必须紧贴土壁,稍不留神,就会坠落受伤。“为了挖‘龙骨’,有的人腿都摔折了。”犯罪嫌疑人妥某某向民警感叹道。
盗洞外山路崎岖不平,盗洞内更是“别有洞天”。每个盗洞深约一二百米,越往深走,空气越稀薄,洞里面的裂缝越多,岔路口也越多,像一个地下迷宫。
因为来回一趟过于危险,田某某几人一拍即合,决定五人为一组,白天晚上倒班挖。上山之前,几人约好时间,带好被褥、速食和饮料,才去“换班”。
由于挖“龙骨”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人吃住都在盗洞内,所以山上到处是垃圾。
运输、储存、出售,团伙成员各有分工
“最开始我们主要捡拾别人遗漏的‘龙骨’,后来我们技术逐渐成熟,工具也逐渐齐全,就开始自己挖‘龙骨’了。”犯罪嫌疑人田某雄供述道。
挖“龙骨”时,一人负责启动发动机,把电线、插座拉到洞内约80米处,灯泡通电后,一人拿电镐在洞里纵向开凿,把外面的土层打开,另一人用铁锹把打下来的土清理到一边,一直循环到“龙骨”露出为止。从土里挑拣“龙骨”之后,就拿出塑料袋或者化肥袋装起来,再用电动三轮车将“龙骨”运出盗洞,最后用摩托车运回去。
“一块‘龙骨’价值约在80-110元,团伙成员自觉认领分工,有的人负责储存、有的人负责运输、有的人负责联系销路,‘龙骨’往往边挖边卖,若是成功售卖,大家则会平分非法所得,有时候一单就能卖出800-900公斤,收益10余万元。”治安大队民警田宁介绍。
民警现场抓获4人,牵出26人
8月12日晚,田某才几人照例去挖“龙骨”,挖完“龙骨”下山已是次日凌晨。因形迹可疑,几人被正在附近巡逻的关桥派出所民警察觉,民警遂将四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案件移交治安大队后,治安大队立即牵头成立专案组,抽调10名警力,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根据4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民警循线追踪,将其余26名挖“龙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最终30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
海原县公安局委托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3名专家对这批被盗挖的“龙骨”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这批“龙骨”属于古近纪时代古脊椎动物化石,距今约有2000-6000万年,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在中医药领域中也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
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30人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已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期,海原县公安局联合自然资源局、检察院召开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联席会议,为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联合打击力度和盗洞生态恢复力度,为海原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监督和法治保障。
警方提醒: 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底层中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 / 平安海原
来源:平安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