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妻来说,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儿女,已成为他们唯一的希望。在与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坚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是否有权拒绝呢?
丈夫因病去世
妻子要求继续胚胎移植被拒
本期主笔
邬霓云
关键词
胚胎移植手术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经多次治疗后,双方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要求在柳州市某医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在医院为他们夫妻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并准备胚胎移植手术的过程中,王某丈夫因病去世。
之后,王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 王某的丈夫因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各类文件,无法明确是否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以及因王某的丈夫去世,王某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按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为由,医院拒绝继续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某认为 ,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夫妇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王某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及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
这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些特殊,与平常所见到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太一样。虽然这起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的纠纷,是因为丧偶妻子继续要求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医院拒绝所引起的,但是本质上,这起案件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案。
要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法院就必须理清王某丈夫死亡后,王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及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
王某夫妇是合法夫妻,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王某夫妇想要进行生育不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是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是需要进行多次、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
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
所以,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
王某的丈夫已经去世,但后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需要签署的各种医疗文件,王某丈夫确实也签不了字。那这样王某还可以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吗?
这需要梳理王某丈夫的意愿。
王某、王某丈夫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生育子女。医院在进行每一步的治疗活动前都需要王某夫妇共同签字同意,但是这一签字行为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的整体性。
王某丈夫虽然已经死亡,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和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寄语
王某经历了丈夫去世的痛苦后,经过慎重的考虑仍然继续愿意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人的子女,这样的行为不仅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也没有违背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的诉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这句话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却不能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那就违背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在充分考虑了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维护了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
转自:柳北法院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