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天城公巡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G348国道沿途进行夜间巡逻。20时30分许,当民警巡逻至G348国道959公里一便道口时,发现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车厢里人头攒动。
十数名乘客坐在毫无防护措施的车厢内
身体随着车辆行驶摇摇晃晃
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见此情形,民警立即将车辆拦停,在拦截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还没有悬挂号牌。
经查,该车驾驶人姓代(59岁)。“你知不知道货车不能载人? 还装这么多,出了事故怎么办?”面对民警的询问,代某某回答道:他有一个李子园,现在正是李子采摘的季节,车厢里装的都是帮他采摘李子的工人,代某某自己也知道货车不能载人,但当天收工时天已经黑了,他想着这些工人年龄都比较大了,就顺便搭载他们一段,没想到被交巡警巡查到了。
“那车子的号牌呢?为啥子不挂号牌?”代某告诉民警:该车是他最近买的二手车,过户后一直用的临时号牌,现在正式号牌已经拿到了,就放在车上,但因最近忙着摘李子,就搞忘了把号牌安装上,这一被查才想起临时号牌早已过期。
“再怎么也不能忽视安全,货车车厢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急刹或者转弯的话,车厢内的乘客将直接被甩出去,极易发生严重伤害。”民警对驾乘人员进行了宣传教育,并以案说法,指出货车违法载人和不悬挂号牌存在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随后,民警责令驾驶人将货厢内乘客进行转运,现场消除违法行为,杜绝安全隐患。
民警依法对代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依法扣留代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
法律条款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02
交巡警提醒
货车、三轮车违法载人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用货车违法搭载乘客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悬挂号牌的车在道路上行驶会主观地逃避法律法规制约,严重影响正常的通行秩序,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威胁。
请广大驾乘人员树立牢固的交通安全意识
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平安驾驶,安全出行!
来源:重庆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