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钟前,32岁的小玉(化名)打开朋友圈发现,微信好友阿强(化名)将她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判决阿强侵犯了小玉的隐私权及泄露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因生意发生纠纷
在朋友圈发布对方个人信息
阿强与小玉的丈夫同为一家酒业公司的股东,小玉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推销、售卖酒业公司产品。双方的分歧由此而起。
阿强说,小玉的销售方式满满“套路”,直接影响酒业公司的名誉,而且与她多次沟通无效。
因对小玉不满,阿强从酒业公司调取了发货信息,找到向小玉买酒的客户。阿强召集了10个客户,组建了名为“共同维权”的微信群,不仅将小玉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客户,还称这些客户都被小玉骗了,号召客户一起去报警。
紧接着,他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公布小玉的微信号、丈夫的名字、生育状况,还有商贸公司的地址、工商登记信息等。
据小玉讲述,她的微信因此遭到客户“轰炸”纷纷与其交涉,2022年10月由于客户强烈要求退款,她转账支付了1.8万余元。
之后,小玉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强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在朋友圈澄清事实并道歉30天。
小玉说,阿强的行为使得客户对她完全丧失了信任,个人隐私的公开也让她非常害怕,而且阿强一直拒绝和解。
判决
在朋友圈赔礼道歉
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强擅自在其朋友圈公布小玉的配偶姓名、生育情况等隐私,另向客户发送小玉的身份证信息、婚育情况,泄露了小玉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并非必须公开小玉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选择通过其他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权。阿强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有客户在看到阿强提供的信息后向小玉提出退货退款,但小玉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综合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影响大小等因素,湖里区法院判决阿强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向小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 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
记者:彭菲 通讯员:湖法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