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九江一男子李某
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
但他仍决定为女儿办户口,
为此不惜伪造亲子鉴定书,
最终被警方行政拘留。
事情起因于2019年,
李某与一女子交往后,
该女子怀孕并在外地生下一女孩,
但两人并未登记结婚。
后来女子因一些原因离家出走,
一直杳无音信,
李某便独自抚养女儿。
日前,
考虑到女儿今后的上学问题,
李某来到公安机关,
打算为孩子办理户口。
户籍民警告知李某,
因其无结婚证,
按规定需提供一份亲子鉴定,
才可随父落户。
李某便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
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
鉴定结果显示,
女儿竟不是他亲生的!
李某一时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
但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
孩子不是亲生的,
就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在咨询了身边的朋友后,
李某轻信了朋友的馊主意,
将原亲子鉴定书通过PS伪造,
希望以此瞒天过海。
没想到,
在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时,
这份假亲子鉴定书被民警的
“火眼金睛”逮了个正着。
警方依法对李某处以
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并收缴了这份假的亲子鉴定书。
此事在网上引发
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表示,
李某发现女儿并非亲生,
却还是愿意给她一个家,
虽然触犯了法律,
仍算是一个负责任的人。
更多网友担心,
李某不是亲生父亲,
生母如果找不到,
那女孩的户口怎么办?
那么,
李某能否收养这个孩子?
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是如何规定的?
此种情况下,如何给孩子办理户口?
有何救济措施?
女子隐瞒孩子身世又离家出走,
是否涉嫌构成遗弃罪?
抚养了几年的女儿非亲生,
李某能否向前女友索要
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董立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01
李某能否收养这个孩子?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如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无法推断其是否符合条件,如果像网友所说李某系单身,其与孩子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则不满足收养条件,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02
此种情况下,如何给孩子办理户口?有何救济措施?
首先,需要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根据媒体报道所述,警方正在想办法联系女孩的生母,如果联系不到女孩的生母或者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其次,《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江西省以上规定,在确定了孩子的监护人后,由监护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申报,经公安机关核实无误后,即可以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03
女子隐瞒孩子身世又离家出走,是否涉嫌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需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法定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一般指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在本案中,虽然女子隐瞒孩子身世又离家出走,但孩子由其当时的男友(李某)在照顾,生命权、健康权未受到严重侵害,因此难以认定该女子构成遗弃罪。
04
抚养了几年的女儿非亲生,李某能否向前女友索要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案涉前女友在未向李某如实告知女儿非亲生的情况下,李某独自抚养该孩子多年,在得知该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李某有权要求前女友支付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朱雨晨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