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付荣(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30周年。30年来,海商法在加强我国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新时期海商法治必须顺应新的形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商法制度体系。
纵观全球,海商法具有悠久的发展史。在我国,海商法的诞生经历了较长的历程。1951年,海商法立法工作正式开始,九易其稿,至1963年形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此后海商法立法工作一度停滞,直至1981年重新开启。1991年,海商法最终草案完成。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正式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海商立法的新篇章。该法兼收并蓄,既能兼顾实践亦具有前瞻性,既具有国际性又富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可以说,30年来,海商法实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
海商法通过设立完备的船舶和海上运输规则,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其中海运贸易占到我国货物贸易的95%。
海商法通过维护本国航运权和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推动了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海运航线和服务网络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港口规模、船员数量、造船产量、海运船队规模等位居世界前列。
海商法促进了海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以海商法为依托,我国建立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制和海事程序法律制度,健全了国际海商事司法协作机制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具体制度,成为世界上审理海商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时,司法机关通过探索海事纠纷诉源治理,推动了海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并形成了诉裁调对接的一体化纠纷解决方式。
海商法颁布后,我国海商事领域的国内立法体系也紧随其后逐步完善。对外贸易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陆续颁布,极大充实了海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容。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海商事国际公约。例如,不久前签署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是第一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是我国积极参与海商事规则制定的成功示范。当前,以海商法为核心的我国海事海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航运业的发展,国际航运实践和国际海商事立法均已发生巨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贸易形态、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也有了深刻改变,现行海商法构建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已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有效适应航运和贸易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海商法修订提上日程,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笔者以为,海商法修订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化本色相结合。一方面,要从国情出发,充分反映我国航运业实践,维护国家利益和航运经济利益。例如,当前我国沿海货物运输的计划经济痕迹已完全消除,可以将其并入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基于海商法的国际化本色,也要继续重视与当今国际海事立法接轨,进一步作出调整。
坚持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已取得根本性的进步。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始终保持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一致。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效等规则要与民法典相关规则一致,海商法的船员规则应当尽量与修改后的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法一致。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持海商法中的特殊性规则,且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适用。
坚持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一方面,要坚持海商法的稳定性,保持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整体结构框架不变。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航运业的发展变化,对海商法相关内容进行制度创新。比如,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电子单证得以诞生,随着航运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大量的船舶融资租赁应运而生,海商法应对此作出回应。同时,随着绿色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基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利益维护的需要,新的海商法也需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17日 07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