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今年1月,男子杨某(43岁)突发疾病去世。杨某生前曾向窦某借款。但杨某系独生子女,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尚在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窦某遂向法院申请,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杨某的遗产并处理杨某的债权债务。 经审理,秀英法院依法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据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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