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儋州一男子符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多次盗窃电动车达37辆,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同案犯孙某某、陈某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蔡敷隆)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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