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陈勇
通讯员 欧浩 熊子轩 周潇
“检察官,我在这边一定会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把企业经营好,争取为社会多做贡献。”10月16日,湖北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吴铁军对社区矫正对象小李(化名)进行回访时,小李真诚地说道。
2022年12月,小李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小李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负责的项目在甘肃省,其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孝南区,作为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需经常两地往返处理相关事务,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
此前,小李因复工复产需要向孝南区司法局申请跨市县活动六个月得以批准,但再一次申请跨市县活动后,孝南区司法局因担心可能存在脱管风险为由不予批准。
“我在外地的建设工程需要我本人到场协调,我能不能申请请假去处理呢?”万般无奈下,社矫对象小李满面愁容地向孝南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寻求帮助。
在初步掌握相关情况后,检察官向区司法局调查了解到,小李在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小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查明其申请跨市县外出确是因为工作需要,原则上符合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既有效落实,又不影响企业正常营商活动?如何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活动时避免脱管漏管?这些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小李的实际困难也不容忽视。”孝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吴铁军表示。
为此,孝南区检察院于9月7日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外出风险评估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小李在矫期间的表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申请事由进行说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现场就小李申诉跨市县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危险性展开讨论并深入分析。
经充分评议,大家一致认为小李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批准。
听证会后,孝南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批准小李跨市县活动申请。孝南区司法局认为小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外出条件规定,于9月18日批准了小李的外出申请。
小李到达甘肃后,孝南区司法局把小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专门监督台账,通过电话通信、微信实时定位、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小李的行动轨迹,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小李在甘期间的监管教育工作,避免脱管漏管。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