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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三个四”破难题促发展,打好机制创新改革战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20:50 来源: 荆楚网 ​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潘朝祯)今年以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绕中心大局,主动担当善作善为,大胆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以试点工作为突破口、存量土地为关键点、服务质效为驱动力,不断强化要素保障,着力打好机制创新改革战,积极为黄石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贡献自然资源力量。

以点带面,探索“四试点”

推进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成功争取将黄石纳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国家试点,重点在矿产资源、水资源两类自然资源探索构建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明确市级履职清单,形成了一批理论研究报告、实践案例和制度成果。其中,大冶湖水资源管理和开发保护模式被自然资源部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争取将黄石纳入自然资源清查国家试点,完成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5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经济量清查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并拓展水资源资产清查,探索开展权益管理信息清查,为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提供先试经验。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争取大冶市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家试点,指导大冶市印发《大冶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入市程序及责任分工,着重探索入市用地方式、交易、收益分配、监管机制等关键环节如何操作,并加强宣传推广,目前有4宗地60余亩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多方洽谈,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入市。

推进“用地清单制”试点。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争取下陆区纳入全省改革试点,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评估,并对文物、古树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交付用地单位,从“企业跑”审批变为“政府送”服务,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黄石表面处理项目落地节约3个月时间、节省40余万元。

盘活存量,用好“四举措”

助力国企无效资产活化利用。组织市级平台公司清理名下存量土地和房产,报市投融资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黄石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历史遗留办证工作方案》,在用途归类、出让价款核算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原需15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为平台公司完善用地手续项目242个,预估价值122亿元。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合市人防办多次外出考察学习,并结合黄石市实际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地下空间规划、供应审批流程及出让价款征收标准,鼓励分层设立、分层登记,东楚集团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已完成规划、用地审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标志着黄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步入正轨。

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功能转换。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城区工业项目“工改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允许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低效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在原权利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促进土地再利用,改善城市环境。

巧用空闲土地停车惠民。印发《关于利用土地资源新建公共停车场的通知》,在市城区范围内充分挖掘高架桥下、空置厂房、城中边角地等空闲土地,由政府单位出资修建公共停车设施,扩大停车泊位供给,并纳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2023年预计可新增公共停车泊位6000个,有效利用空闲土地面积约400亩。

优化服务,建立“四制度”

建立“六证同发”制度。围绕“拿地即开工”目标,联合市住建局印发《关于深化黄石市新增工业用地“六证同发”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企业拿地前,按照容缺受理、并联审查、项目预审模式,审批部门开展预审查服务,出具审查意见,缴清出让价款和税费后同步发放“六证”。目前,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的项目共计52宗2092余亩,提高了审批服务质效。

建立“交地即交证”制度。为深化“互联网+不动产”,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即交证”改革的通知》,在土地供应前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邻宗地指界签字,并赋予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服务于用地、规划审批,企业缴清出让价款和税费后可同时申请交付土地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立“带押过户”制度。为降低交易成本便民利企,联合住建、人行、公积金、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审批流程,支持卖方将已抵押的不动产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按照“新贷还旧贷”的运作模式,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和注销抵押登记,即可依法完成过户。截至目前已有10个房产实现了转移登记、新贷发放和旧贷偿还无缝衔接,得到了市民的一致好评。

建立“预告登记”制度。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联合黄石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预告登记范围,探索推进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开发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可依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允许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待缴清出让价款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2023年已为5宗用地办理预告登记,大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责任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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