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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坚持系统思维共抓长江大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跨区域司法协作 护一江碧水东流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08:42 来源: 湖北日报

2022年11月,由湖北高院联合在汉高校、科研机构主办的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举行。

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胡芳

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谋长远之势、行长久之策、建久安之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推进区域司法协作,共抓长江大保护,让一江碧水浩荡东流,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赋予长江沿线法院共同的政治责任和应有之担当。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以发挥武汉海事法院在维护长江海事司法权威、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此前,湖北高院已先后与重庆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签署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至此,武汉海事法院实现了辖区重要港口省级司法协作全覆盖。

五省一市涉长江案件

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长江流域的整体性、流动性,决定了长江海事司法管辖权必须集中配置在跨区域的审判机构。

今年3月,重庆某航运公司就其与武汉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货款合同纠纷,到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起诉立案,法庭干警在数小时内成功实现诉前调解。

因案涉标的额高达800余万元,当事人表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希望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重庆法庭调解人员迅速启用司法确认程序,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降低了时间与金钱成本。

据介绍,原告曾就本案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在审查立案材料时,按照湖北高院与重庆高院签署的《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规定告知原告,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自1984年成立以来,其命运就与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历经多次调整,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现为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安徽省与江苏省交界处之间约2380公里的长江干线及通海可航支线水域,覆盖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五省一市,受理包括所有涉水、涉船、涉港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六大类108种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的二审法院为湖北高院,在组织关系和审判权的行使上独立于沿江不同省市以及沿江中央和地方海事行政机关,这一特殊机构形式能够有效保证武汉海事法院在依法行使专属审判权时的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从而强化了长江水系的司法标准统一。

此前,湖北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打破部门、行业、领域限制,统一思想、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类案指导,推动流域司法协作。

打通海事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保护长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省各地区法院协调联动、整体推进,才能产生综合效应。

湖北高院主要负责人多次强调,全省法院要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诉求,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妥善解决涉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落实司法便民利民要求,更好地满足长江沿线当事人海事司法需求,加强长江经济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去年12月以来,湖北高院已分别与重庆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安徽高院分别签订《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推进长江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实现长江流域司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互助、合作共进。

协议要求,相关法院落实海事诉讼专门管辖规定,对于诉至地方法院的海事纠纷,要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立案、巡回办案、协助送达、法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司法协作,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立案、审判、执行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

要深化诉源治理、多元解纷试点工作,在四省一市积极推进、设立武汉海事法院司法便民服务点,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打通海事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共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生态保护,为沿江人民群众、企业提供高质量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同时,建立协作互助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议,在深化交流中解决工作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方可围绕跨域立案、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加强协商研讨,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长江流域司法服务的整体效能。

协调联动形成

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不可分割性及系统一体化等特点,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

湖北高院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时两次提出专门建议案。

近年来,湖北高院通过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全省法院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夯实制度基础。

在跨省协同合作方面,湖北高院会同河南、陕西两省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签署《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湖北高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此后,湖北高院又联合湖北省检察院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为形成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提供制度保障。

去年11月,由湖北高院联合在汉高校、科研机构主办的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举行。论坛通过的《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提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低碳发展。

【责任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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