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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职未履行职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17:30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范慧瑾 通讯员李伟)今年以来,黄冈市应急管理部门紧紧围绕重大事故隐患2023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现从中选取11起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一、白莲河示范区某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年5月5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莲河示范区某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某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蕲春县某采石场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案

2023年4月26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蕲春某采石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顶部剥离未完成,+135m平台宽度不足4m,矿山+135m至+30m现有六个平台,其中+135m、+120m、+105m平台的台阶高度约为15m,采场底部第二个平台和第三个平台的台阶高度局部超过25m,平台宽度局部不足4m,边坡角度整体约80至90度,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冯某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三、团风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年9月22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团风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团风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白莲河示范区某石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年5月5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莲河示范区某石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蕲春县某滑石矿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案

2023年5月22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蕲春某滑石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东南部顶部未剥离至矿界边缘,目前已形成三个平台:上方平台宽度为6m,高度为32m,边坡角度为76°,中间平台宽度为16m,高度为16.5m,边坡角度为80°,下方平台宽度为10m,高度为16m,边坡角度为90°;上方平台高度为27.5m,边坡角度为90°,下方平台高度为10m,平台宽度为8m,边坡角度为70°,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高某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六、白莲河示范区某石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年5月6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莲河示范区某石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蕲春某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案

2023年6月15日,蕲春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蕲春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场南部已开采至+123m,工业场地(标高为154 m)在采场中间暂未搬迁,下方矿石已被开采至+123m,形成了高度为31m,宽度为70m, 边坡角度为70°的边坡平台且矿区北部未按照设计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黎某某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八、罗田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逾期未整改案

2023年8月1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田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9月26日罗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隐患进行复查,发现6条隐患未完成整改,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罗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某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蕲春县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年5月29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蕲春县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蕲春某陶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止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案

2023年10月12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蕲春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煤气发生炉第三层平台有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点紧临煤气储存装置,现场超量放置有2个乙炔瓶和2个氧气瓶且气瓶紧邻煤气储存装置,主要负责人苏某某未予以制止。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十一、蕲春县某石粉厂矿长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案

2023年10月11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蕲春县某石粉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矿长洪某某正在指挥挖掘机司机对矿区西南部+120m平台下方进行掏挖开采作业。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对该企业矿长洪某某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政务事业部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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