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龙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一系列公告,明确多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至2027年底,进一步为经营主体减负担、增动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为继续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7年底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为继续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7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的退役士兵及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顶格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发展为企业规模,招募更多退役士兵及重点人群,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照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重点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最高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