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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东宝法院:不可因不满服务质量而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18:1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邓亚男)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这个能行不?12月28日,笔者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院一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约束力,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涉案一方为荆门一物业公司;另一方为祁某,男,今年35岁,荆门城区一小区业主。

前不久,荆门一物业公司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某支付拖欠4年多的物业服务费。今年10月31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祁某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2019年5月,漳河新区一村委会与荆门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祁某所在的还建安置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住宅:0.6元/月/每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每平方米。”第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半年交纳。”第二十五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依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1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或依法成立的自管委员会)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祁某应交物业服务费7128元(1.1元×120平方米×54个月)。因祁某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小区入口处张贴催缴物业服务费通知。

一审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村委会与荆门一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案中,祁某作为小区业主,系物业服务的使用者,该份《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法院认为祁某拒交物业服务费系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并非恶意拖欠,不宜另行支持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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