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日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拟修改完善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标准和条件,提高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严防股东掏空公司等问题。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三大原则:一是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并“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为核心”;二是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三是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前述负责人称,此举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也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从多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
据介绍,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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