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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8日13:04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冯威 袁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河北邯郸男子李某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3年4月中旬,在家休息的康女士突然接到“领导”短信,称有笔资金急需她帮忙代付,代付资金已转至其账户,但要延迟到账。康女士当即同意,并向指定账户多次转款。接到报警,武汉市反电诈中心紧急止付,成功拦截被骗资金198万余元。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汉阳区分局成立联合专班,对此案展开调查,当晚即在黄冈市抓获非法出借电话犯罪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吴某交代,他在某即时通讯软件聊天群内接受任务后,非法出借2张电话卡,获利1900元,其中一张被远程操控发送诈骗短信,致使康某被骗。

顺此线索,专班民警持续追查,发现该聊天群由李某管理,主要负责群人员、聊天时间管理,每天发布手机远程控制教程等,同时通过红包等形式,向非法出借电话卡人员支付报酬。2023年5月17日,专班民警奔赴河北省邯郸市将李某抓获。

经审查,李某交代,2023年3月,他在网上认识藏身境外的诈骗人员,并加入该聊天群,因其在群里表现积极活跃,被提升为群管理员。境外诈骗人员通过虚拟货币方式,向其支付报酬。至被抓时,李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涉案流水达数万元。2023年5月18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至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李某协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

综合考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同样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撑,李某为何因诈骗罪被判处。记者了解到,李某明知其上线藏身境外诈骗园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参与并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犯罪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

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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