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志佳
发生车祸受伤,与对方签了赔偿协议,并且领取了赔偿款。事后伤残鉴定为十级,伤者又提出索赔,法院支持吗?2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了该案,因首次协议前未做伤残鉴定,法院经调解,保险公司另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3年7月29日,邱某所骑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新能源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邱某受伤(胸11椎体骨折、胸骨骨折、面部损伤)住院治疗。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新能源轿车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2023年8月23日,邱某与保险公司、王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2万余元;邱某自愿放弃因为本次事故的其他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
2023年11月23日,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邱某伤残程度为十级。2024年1月22日,邱某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其原协议时不知道自己构成伤残为由,要求撤销2023年8月23日的赔偿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王某赔偿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双方的赔偿问题已经和解解决为由抗辩。
办案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三方2024年1月23日在庭审之前各自做出让步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按照2023年8月23日的协议赔偿之外,另赔偿邱某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限于2024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邱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邱某是否基于重大误解达成协议。法官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方面都应慎重决定是否先进行伤残评定再签订和解协议,以免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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