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董淑健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主要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定程序”。
2月28日上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姚先生高兴地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是他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姚先生是清泉镇夏凉村人,是养鸡大县——浠水县的一名养鸡大户。2022年2月,姚先生在自家自留地和流转的部分村民旱荒地建了一座小型养殖场,期间曾先后向村委会、清泉镇政府、镇国土所递交了农用地备案申请,办理了环评和营业执照。
2023年9月14日,姚先生收到浠水县资规局作出的浠资规执罚“202”003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称“姚久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浠水县清泉镇夏凉村集体土地1236.52平方米,建设钢构棚,占用的土地地类为农用地园地,属于违法占地”,责令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浠水县清泉镇夏凉村;限十五日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违法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标准,处罚款247304元。
姚先生不服上述处罚,于是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浠水县资规局作出的浠资规执罚“2023”003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判决撤销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资料由受访者提供
今年1月11日,浠水县资规局发文(浠资规罚撤字【2024】第01号),“撤销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浠资规执罚[2023]003150-1号等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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