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王月食
参加“网红”培训,学完后直播带货效果并不理想,可以要求退费吗?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红”培训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判处被告某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张某3499元。
案情显示,原告张某有“网红梦”,希望通过直播带货挣钱。于是,张某在看到某传媒公司的“网红”培训广告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技术指导服务协议》,并当即支付4999元。
该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正常带货7日内看不到流量和订单,张某可申请全额退款;张某需要配合某传媒公司操作抖音账号,如遇不配合操作产生的后果由张某自行承担,合同期限12个月……”
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某传媒公司的指导经营账号,但并未达到理想效果,遂在坚持半个月后向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再经营账号,某传媒公司也未继续提供服务。后因对退款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曾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技术服务指导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有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张某有妥善管理账号的义务,能否达到合同目的,需要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目前张某已未经营账号,某传媒公司也并未继续提供服务,应视为案涉协议已自动解除。
关于费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的技术服务未能达到张某的预期效果,具有一定过错;张某仅运营账号较短时间,便停止运营,不遵守合同约定,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传媒公司按70%比例向张某返还服务费,款项为3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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