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木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不断强化“立审执一体化”协作,探索“执源治理”路径,着力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将“枫桥经验”融入执行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能动性,创新督保调执工作机制,通过“诉前告知”“执前督促”“执中和解”等“套餐”的制定和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掬一捧“诉前告知”湖水,助企解纷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筑公司)向东湖高新区法院诉请被告(置业公司)偿还工程款950余万元及利息,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庭、执行局第一时间启动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银行部分账户。被告于冻结次日联系法院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承办法官确认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委派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经调解调查,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340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经反复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
为确保本案申请人权利能及时得到兑现,东湖高新法院践行“执源治理”理念,在出具本案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向其出具了《自动履行通知书》,督促被告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后被告于三日内及时支付了剩余款项,经向原告确认无误后,法院向被告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证明本案已于“诉前调解”阶段执行到位,企业双方矛盾得以在诉讼之前顺利化解,为企业节省大量司法成本。
引一泓“执前督促”清泉,护企发展
收到申请执行人某光电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告知拒绝履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称愿意一次性履行,但因公司经营利润有限,希望申请人就该案履行金额予以一定减免。
承办法官认真评估涉企经济影响,认为若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将影响公司经营,只有“放水养鱼”才有可能“鱼跃鸢飞”。于是将本案导入“执前调解”。调解员向申请人转告了被执行人希望减免履行金额的意愿后,申请人表示如果一次性履行完毕可予以减免一定费用。
为进一步增加双方互信基础,加大调解成功可能性,调解员建议被执行人应率先拿出诚意。经多次协商后,申请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三方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委托其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代为履行执行案款30余万元,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提交履行完毕材料,至此涉执企业纠纷得以解纷纾困,双方以最低成本、最优路径在“执前督促”阶段了结此案,给予了企业生存发展的机会。
洒一犁“执中和解”春雨,唤企新生
某材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其名下项目总包方某建筑公司涉及7个执行案件,导致材料公司未能顺利缴纳相关税费且未能与新投资人交接,同时该建筑公司已向材料公司下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材料公司破产管理人遂向东湖高新法院致函,请求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经调查,该建筑公司享有材料公司优先债权1900万元,未缴纳税费达400余万元,且存在项目交付风险,债权一时无法实现,如不及时解决,各方矛盾将继续加深,各方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为纾解企业困境,承办法官先后5次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破产管理人召开协调会议,对目前的债权额度、利益诉求、后续解决方案等问题进行沟通。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7位申请人与建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优先顺位的3位申请人同意将扣留提取的优先债权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税款,在支付税款后,7位申请人依据调解协议确定的比例按顺序受偿,破产管理人也顺利向新投资人交接,企业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企业得以“涅槃重生”。
据悉,东湖高新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督保调执”为抓手,推动涉企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减少企业诉累,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筑梦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