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冉利咸
会车时产生语言冲突,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一男子将另一人打成轻伤一级,尽管双方达成谅解,仍将承担刑责。近日,湖北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会车导致的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乘坐父亲驾驶的客运车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货车会车避让时,产生言语冲突。后杨某从货车取一铁锤和孙某互骂,孙某在客运车内找到一块三角木,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用三角木击打、拳打杨某头部,致使其受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孙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在利川市柏杨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杨某的书面谅解。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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