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杨静波
学生在校园里被同学划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月7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发生在校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学校及时送受伤学生就医,法院裁定学校不担责。法官表示,教书育人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
案情显示,杨某(14岁)和唐某(13岁)是来凤县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23年6月1日,杨某在上课期间,被唐某用刀片划伤左脸。杨某随即被校方送往来凤县某医院医治,医院检查显示其左面部约3cm裂伤口和少许出血,诊断结果为面部裂伤。
2023年6月17日,来凤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8月24日,杨某被其父母带至温州市某医院治疗。2023年10月9日,恩施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日、7日,该中心同时还出具专家意见一份,评定杨某后期行左面部疤痕整形治疗费用为7000元。
因就本案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杨某于2023年11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学校、唐某及其父亲唐某甲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校教师在发现学生受伤后随即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了医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故学校对杨某的损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唐某的行为与杨某的脸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唐某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核定,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3491.35元,法院判决唐某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亲唐某甲赔偿。
法官提醒,教书育人虽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是否担责、如何担责,关键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