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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冶湖非法捕捞贩卖螺蛳,6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3日14:27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彭磊、通讯员华姣、刘晓晓)4月11日,一场巡回法庭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汪仁镇黄荆头码头开庭:因在大冶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贩卖螺蛳,6人被告上法庭。

去年5月底,当地警方查获一张收购螺蛳的账单。经为期2个月的缜密侦查、多方协作,警方发现一个盘踞在大冶湖水域非法“捕、收、运、销”螺蛳灰黑产业链犯罪团伙,查获涉案人员55人。

当天,在该区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增殖放流活动中,6名参与收购、销售螺蛳的不法者接受审判。经查:去年3月开始,被告人明知村民所贩卖的螺蛳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代为销售,共计收购螺蛳272万余公斤,涉案流水达460万余元。

经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136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在公检法三家单位负责人及周边群众的监督见证下,7万斤鱼苗被放流大冶湖。

据悉,该案上游非法捕捞人员及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人员已退赔182余万元,其赔偿款将用于投放鱼苗,共计30万斤,计划于5月5日前全部投放完毕。

小螺蛳”里的“生态账”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彭磊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螺蛳虽小,却是流域大生态的重要一环。

自2019年起大冶湖实施禁渔期制度,黄石市以实际行动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此次,该市以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能动形式延伸司法职能链条,在大冶湖高筑司法屏障。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当天庭审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黄石市农业农村局、长航公安黄石分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开发区·铁山区政法委及沿湖各乡镇及村民代表200余人参加活动。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警方投入大批警力深挖螺蛳灰黑产业链,检方则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联合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50条补充侦查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大冶湖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境内,与长江相连,是黄石市水面面积最大的湖泊。螺蛳是淡水生态系统中重要的底栖动物之一,广泛存在于沟渠、池塘、河流以及湖泊中,它们以水体中的浮游植物和有机碎屑等为食,可以加速水底碎屑的分解,促进泥水界面的物质交换和水体的自净,起到很好的净化水质的作用,在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螺蛳也是青鱼、河蟹等水产养殖动物的天然饵料,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早在2003年,原湖北省水产办印发《关于加强螺蛳贝类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螺蛳贝类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名贵鱼类和特种水产品以其为主要饵料,对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生物链中具有重要地位。

检方介绍,该案案发时间正值大冶湖主体湖泊全部水域执行禁渔期。如果在大冶湖过度捕捞螺蛳,必定会导致螺蛳数量锐减,破坏湖泊生态平衡,对水体和其他生物造成危害。为保障大冶湖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维护湖区正常生产秩序,必须依法打击乱采滥捕螺蛳贝类的违法行为。

算清生态环境修复账

以往诉请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侧重于评价非法捕捞对生态所造成的损害。此次庭审,检方诉请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能够综合评价非法捕捞对生态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如何算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生态修复标准和金额进行说明,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对螺蛳生态价值等问题进行说明。

在一项项铁证和有力质证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惩治犯罪也要警醒他人

“我们愿意弥补自己的过错,从此以后不会再做这样的事情了!”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

在巡回法庭所在的大冶湖畔,不法人员曾经疯狂地将螺蛳“连窝端”,如今这里成为他们伏法之地。“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来修复生态资源!”庭审结束后,他们将鱼苗放流到大冶湖。

区人民法院院长习少婷说,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地村民对滥捕行为缺乏正确认识,需要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惩治犯罪与普法教育的结合,“此次将庭审现场搬到大冶湖畔,是要让老百姓更直观地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以身边案身边人为鉴,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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