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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21:0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费志清)4月18日,从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据了解,武汉市是全国六大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区域之一,也是全球闻名的汽车产业基地,已培育和引进了200多家新能源和智能网联领域汽车企业,初步构建了覆盖车规级芯片、激光雷达、高新地图等软硬件创新和服务主体在内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截至2023年底,武汉市先后分9批开放测试道路,实现了跨区通行、跨江通行、机场高速通行等多个应用场景的全国首创,开放道路里程数和开放区域数均保持全国第一。2023年全市自动驾驶出行服务订单达73.2万单。

据武汉市经信局负责人介绍,与先进城市相比,该市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存在产业能级不高、自主品牌核心竞争力不足、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的短板,亟需通过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产业集聚和商业化应用。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产业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支持措施和附则。

其中值得关注的包括:《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推动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打造创新基地;第十条规定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车路云一体化”和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共同发展;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第十七条规定依托车城网平台打造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避免重复投资;第三十六条提出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及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第四十条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条例(草案)》还重点关注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监管;第二十八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义务;第三十条规定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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