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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文具店因5元便签本图案被索赔5万元,如此维权难有说服力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11:09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今年3月,因一款零售价5元的便签本,长沙市开福区一家文具店被起诉侵犯著作权。4月16日,该文具店的经营者胡女士介绍道,一家公司称她三年前进货的一款便签本上,印有类似其登记版权的兔子图案。2021年,该公司委托律师陪同公证人员在她的文具店内购买了该款本子,并交由公证处保管。直到三年后,她才收到对方的起诉状,被索赔5万元。(据4月18日红星新闻)

胡女士表示,“这个本子当时可能进购不到10本,总共获得的收益应该不超过50元或者100元。除去成本的话,利润只有二三十块钱或者比较小的金额。”谁知道,三年后被杭州的一家公司起诉了。该公司在起诉状上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内销售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涉案的便签本(图源:红星新闻)

事情就是这么一个经过,这起索赔不仅令胡女士难以接受,网友也感到不解。从法律上而言,如果销售方涉嫌侵权,被侵权的一方是可以维权的。这起维权案件令人不解之处在于,原告在取证后并没有提出索赔要求,而是过了三年才起诉。网友说,这难道不是要坐等文具店找不到进货凭证再来维权,有蓄意牟利之嫌。

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商标侵权纠纷,该案中,涉案副食店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显得合情合理,认为涉案副食店“不知者不为罪”。同理,文具店如果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便签本,也不应苛求其对便签本上的美术图案是否侵权去做鉴别。所不同的是,由于时间太久,该文具店的进货凭证已经丢失,很难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所以,真要打官司,该文具店也会面临这一不利情形。

对方的公证材料(图源:红星新闻)

有律师认为,该公司找销售方起诉著作权侵权,是有法可依的,不算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但也提到,目前一些公司将这种行为发展为一种商业模式,有专门的起诉团队和取证团队,通过起诉小商家、双方和解或民事判决来快速回款。虽然这类维权是合法的,但其动机可能是为了赔款,而许多小商小贩并不知情侵权事实,对赔款无力支付,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还容易造成民众对著作权的不解。

网友所质疑的也是这类维权。以胡女士所涉的这起案子为例,在原告提出5万元的索赔后,对方律师曾将和解金降低到4000元、3000元,还提出可以分期付款。4月16日,开庭前一日,对方律师又将和解金再次降到1800元。离开法院半个小时后,胡女士一方收到法院的通知,称对方撤诉了。由于尚未收到正式的撤诉通知书,胡女士方面仍担心对方会重新起诉。

这起索赔居然以如此戏剧性的结局收场,当然不是原告良心发现。据称,原告缺少一条关键证据,对方主张侵犯“阿兔兔小米系列”著作权的作品并没有得到原作者的“特别授权”。如果没有获得“特别授权”,该公司无权主张被侵权。

不管怎样,这类维权让人不解,就是索赔有违常情、常理,缺乏人情义理上的说服力,即便在法律上也未必能得到支持。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曾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对“撒网式诉讼”也是警醒,维权要适度合理,否则就很难得到支持。

对普通商户来说,还是要做好自我保护。要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对进货的商品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保留好相关凭证,自身行得正就不怕“碰瓷”。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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