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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客市民有约谈知识产权 成功申请专利具备三个条件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0日07:22 来源: 楚天都市报

郑广芳法官(右)做客“市民有约”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摄影: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李辉 通讯员 黄犇 实习生 靳成娇 段玉枝 石依婷

“知识产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说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喜欢看书,拍照,听音乐,看电视,看电影,那么这里面就涉及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近几年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呈一个上升的趋势。就我们法院来说,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案件是著作权侵权和侵害商标权纠纷。相比其他案由,这两类纠纷占的比重更大一些。”

4月18日下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郑广芳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栏目。一个多小时的热线互动中,郑广芳法官就遭遇知识产权侵权之后该如何正确维权、如何申请专利、网上私自贩卖电子书是否合法等问题与来电市民朋友做起了交流。

AI生成的图片也具有知识产权

朱女士是一名AI爱好者。最近,她用AI生成许多卡通图片。朱女士来电询问,这些图片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和用于买卖。

“前些时,关于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郑广芳法官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因此,审查一张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一般来说AI生成的图片从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那就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智力成果”要件,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

郑广芳法官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从构思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整个过程来看,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整个过程中体现了智力投入,那么这张图片就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它的人就是著作权人,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复制性、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各项权利。

“当然著作权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买卖。”郑广芳法官提醒,但是在这里还是要强调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者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申请专利要具备三个条件

“请问法官,我们如果要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钟同学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最近,学校在举行发明比赛,平日里对一些科技类的发明很感兴趣的钟同学早就跃跃欲试。

“首先要表扬这位大学生的创新精神。”郑广芳法官对钟同学的行为表示赞赏,并向她详细地介绍了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的条件以及申请的步骤。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三类专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刚刚这位同学提到的就是这三类专利中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郑广芳法官说。

一项发明要想成功申请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是发明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是具备了成功申请专利的潜质。接下来,就是要履行一系列的申请程序。”郑广芳法官告知钟同学,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还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

专利申请又如何提交呢?“提交专利申请有五种方式。”郑广芳法官说,这五种方式即到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通过邮寄到专利局递交;通过专利局设在全国各地的代办处递交;如果行为人委托了代理机构,则通过代理人递交;电子申请。

电子书不可随意网上售卖

“请问法官,我毕业后是否可以把这些电子书放在网上售卖?”孙同学是一名大四的学生。孙同学在四年大学期间,积累了不少的电子书籍和文献。“如果一股脑地把这些电子资料删除,总觉得有些可惜。”

“你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了书籍的著作权。”郑广芳法官表示,不论是实体书还是电子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都享有书籍的著作权。

“如果将电子书通过淘宝、拼多多平台销售,也就是通过信息网络把电子书传播给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郑广芳法官表示,权利人可以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我们法院就受理了不少案件,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那么就不是仅仅追究其侵权责任了,他的行为就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千万不要把这些电子书拿到网上售卖。”郑广芳法官说。

“经营创收,取之有道。”郑广芳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能把获取财富建立在他人合法权利受损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要贪图一时的免费,忽视盗版对社会及市场带来的危害,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和文化环境。

给店面取名要规避商标冲突

“请问法官我这属于侵犯了知识产权吗?”梁先生是一家超市的老板。最近,他的店铺刚刚开业便遭到了另一家公司的投诉。原因是梁先生的店铺的字号与这家公司的字号相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与梁先生交涉,表示他们公司的字号是经过相关部门注册了的商标。

“可是我的店铺名称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备了案的呀!”提及这件事,梁先生也是一肚子委屈。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事实,并不是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就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给店面取名字要规避他人注册成功的商标。”郑广芳法官说。

郑广芳法官向梁先生解释,由于企业名称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准登记,商标则是经商标局核准授权,而企业名称登记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所以,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工商只能简单审核其名称有无明显违法情形,有无侵犯知名商标的情况,并不能检索到所有商标。“因此会产生登记名称与商标冲突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郑广芳法官表示,此时如果行为人的企业名称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误导了公众,也就是说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要求行为人更改登记名称。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比如将字号突出使用在招牌上、商品上。“这种情况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也是被法律所禁止。”

郑广芳法官醒广大市民,在取店名或者设计店面招牌时,要注意规避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尤其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营领域和行业。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更不能随便拿来使用,否则即便是跨商品类型使用,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引发侵权纠纷。经营者在设计店铺招牌及取店名时,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有无被他人注册。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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