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在完善答辩程序方面,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为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草案二审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草案二审稿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做出专门规定,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与此同时,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异议复核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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