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女子去超市多次上演“0元购”,监控拍下全过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17:37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陈勇

通讯员 李怡睿 龚纾绮

为躲避法律的制裁,一些“小偷小摸”之人自作聪明地将盗窃目标锁定为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的财物,自以为盗窃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就能“逍遥法外”,事实可不是这样。

4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警方获悉,当地警方近日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以身试法”的案件。

今年3月29日16时许,孝昌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中百仓储门前的电动车被盗。

李某(中)指认偷盗电动车现场 (通讯员供图)

不到一个小时,办案民警在人民广场附近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李某(女,35岁,孝昌县花园镇人)现场抓获,并将其尚未来得及转移的电动车现场扣押。

经过民警深入调查,发现李某还不止一次涉嫌盗窃。

3月1日,在孝昌县花园镇一商超内,李某盗窃了一双皮鞋和一套床单,甚至淡定自若地将皮鞋穿上后离开。

就在被抓的前一天,李某在同一家商超盗窃了一双白色运动鞋。

李某到案后,对其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右一)指认偷盗床单现场 (通讯员供图)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月内盗窃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10日,孝昌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责任编辑:袁筱】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