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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贯彻中央精神 立足湖北实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20:19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文俊、通讯员陈建华、周云峰)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介绍,今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0条,对原《条例》8章54条全部进行了修改,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两章,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一章。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条例》修订工作从2022年5月启动以来,立法专班深入高校院所、企业园区进行调研座谈,研究吸纳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省政协专项监督提出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估,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较为成熟完备的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三个聚焦”。一是聚焦中央精神,精准贯彻。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将其核心要义融汇贯穿《条例》之中。二是聚焦湖北实际,凸显特色。注重梳理我省科技进步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给予政策支持。三是聚焦外省做法,学习借鉴。研究吸收江苏、安徽、辽宁、湖南等省市先进理念和经验,补强我省相关领域短板弱项。

坚持以“用”为导向,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发展。一是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条例》明确建立完善财政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二是加强协同攻关。《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进军民技术协同创新。三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应用场景、中试基地等建设,规定优先购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和服务;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行单列管理制度。

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项目,设立有关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或创新平台,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三是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投入、分配、考核、激励制度,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研发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一是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条例》明确对战略人才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加强基础研究、青年、女性、技术服务等各类人才培养。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流动。《条例》明确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的长效机制,允许科技人员按照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三是完善激励和评价机制。《条例》明确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规定科研活动奖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总量限制。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一是健全科研开发机构体系。《条例》规定统筹布局建设湖北高水平实验室,建立完善投入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采取建设运行奖补、绩效评价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发展。二是布局区域创新体系。《条例》明确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建设光谷科创大走廊、高新区、创新型市县、科创街区等创新阵地,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三是强化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体系。《条例》规定加强中部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联动,推动省际区域创新合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国外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强化保障措施,营造科技进步良好生态。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条例》强调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要求建立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加大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完善条件保障。《条例》要求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四是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条例》明确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责、结题;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陈俊介绍,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为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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