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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护航川酒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22:03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四川酿酒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形成了以“白酒六朵金花”(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郎酒、沱牌舍得、水井坊)为代表的多个享誉海内外的名优白酒知名品牌和企业集群,白酒产业是全省重要经济产业。

有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四川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白酒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9件,在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商标类纠纷最多,从行业上看,涉白酒商标侵权案件占比较大。

“侵害白酒知识产权行为频发成为制约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掣肘因素,涉酒知识产权纠纷尤为突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罗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四川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履职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打通监督大数据壁垒等举措,全方位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1年1月31日,泸州老窖公司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举报应某某销售假冒白酒,通川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7日以舒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9月2日以董某某、应某某、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购入假冒的国窖1573、五粮液、茅台等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售给被告人舒某某、应某某等人。舒某某、应某某明知从董某某处购入的白酒系假冒高档白酒,仍通过各自经营的烟酒门店加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从舒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高档白酒后,又再次加价对外销售。四名被告人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约150件,董某某、舒某某、黄某某和应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27万余元,34万余元,31万余元和8万余元。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高档白酒70件,货值24万余元。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本案中被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全面查明涉案白酒来源、去向、市场价格等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就关键线索建议侦查机关加大追捕力度,陆续将董某某、黄某某、应某某抓获到案,并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追诉。

随后,检察机关对扣押在案的不同批次的白酒分别抽样取证,委托专门机构鉴定,查明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排除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为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该案中通过调取物流、转账等电子数据,完整破获产销上下链和销售网络,实现全链条覆盖打击。

2020年10月,达州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院。

“办案之初就有要附带民事诉讼的预想,所以对该案进行了提级管辖。”该案承办检察官、达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白玉告诉记者。

2021年9月27日,达州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董某某、舒某某、黄某某、应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达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和应某某在一审期间有认罪认罚情节,分别适用了缓刑。四名被告人共处罚金五十四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董某某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三十九万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产品经营活动。

一审判决后,董某某、舒某某提出上诉。因舒某某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2024年1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舒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五千元。

白玉告诉记者,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人舒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检察机关就该情况与法院积极沟通,充分保障被告人舒某某的诉讼权利,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让川酒企业能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办案中,认识到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能充分高效地保障川酒知识产权。”白玉表示。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四川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2021年1月以来,达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件15人,均已提起公诉。

“本案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权利人合法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法益、民事权益一体化保护,有效提升了权利人维权效率。”罗江表示,该案积极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能动履职 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

围绕白酒等地方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于2017年首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依托该机制,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将相关材料同步报送同级检察院,检察机关对权利人报送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针对性地指导权利人提交、完善报案证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体系。

“双报制”在全省推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至4个月,所有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该项制度在2022年入选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年8月以来,某酒企经销商王某某在他人处购买正品白酒包装盒并组织侯某某、孙某某制假售假,其中在某酒企经销商李某某处购买正品“国窖1573”“剑南春”并进行拆分,将正品光瓶酒返还李某某,留下正品包装盒包装假冒白酒产品进行销售。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假售假,仍大量向其出售正品白酒包装盒。侦查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为670410元。

2022年4月以来,李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国窖1573”“剑南春”等假冒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7600元,侦查机关在李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9900元。

2022年10月1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报案至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并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某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收发货记录,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假冒白酒流向,将李某某上游犯罪人员张某某,下游犯罪人员祝某某、蔡某某等5人纳入侦查范围。

2023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结合王某某、李某某两人的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行为人王某某、李某某作为知名酒企的经销商,知假贩假,侵害自身酒企利益。”该案承办检察官、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沁潇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针对人员管理、经销制度落实等问题向该酒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常态化开展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大数据分析、落实明查暗访等4条建议,该酒企全部接受并开展整改。

江阳区检察院将上述问题通报泸州市打击制贩假仿冒名优酒工作办公室、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办公室,推动“泸州老窖”“郎酒”等多家川酒企业开展专项排查。经排查30家经销店面、100余家零售店面,发现多起员工参与制假售假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件8人。通过排查工作,白酒行业建立起“黑名单”管理平台,行业间已互通30余人“黑名单”信息。

2023年5月12日,江阳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3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酒企关联人员参与违法犯罪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川酒企业利益情况突出。”胡沁潇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聚焦“个案”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全方位、全流程保护企业权益。

罗江指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为企业堵漏建制,依托四川白酒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联动各地各职能部门建立行业风险通报制度,协同开展行业治理,护航四川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跨区域协作和大数据监督

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川酒产业特点,强化对川酒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强化跨区域协作,研究以大数据赋能川酒知识产权保护,为川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糯红高粱属于泸州市江阳区特产高粱品种资源,因富含单宁、花青素等成分,其微生物酚元化合物可赋予白酒特有的芳香。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泸州老窖酿制技艺”中,明确“泸州糯红高粱”是泸州老窖酿酒主要原料。

胡沁潇告诉记者,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针对系统化种植推广不足、技术指导不够种质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推进糯红高粱等良种资源的培育指导,加快种子繁育基地建设,糯红高粱良种率提升至100%。依托案件办理,主动与人大、政协加强协作,强化对“国宝窖池”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泸州老窖传统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形成酒业知识产权公益保护合力。

记者了解到,针对侵害川酒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多地的特点,在省内建立跨区域检察联盟,在成都、泸州、德阳、遂宁、宜宾等川酒企业较为集中的5地14个基层检察院建立四川白酒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共同保护川酒品牌,协同打击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同时跨省开展检察协作,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共建沟通联络、案件协作、协同保护、人才交流培养、宣传保障等五项机制。

四川省检察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依托该机制,川渝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查办了多起涉嫌销售假酒案件,其中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与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协同办理的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制造销售假酒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入选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四川检察机关还与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川酒“六朵金花”企业签署《数字检察护航四川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书》,将企业数据纳入大数据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依托全国糖酒会平台,举办“数字检察护航川酒产业发展”论坛,与法院、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以及白酒行业协会共商协作,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

邛崃市检察院依托模型,发现当地存在原酒生产企业为他人“代工”高仿假冒名酒的现象,加强与工商联、酿酒协会及小型白酒企业的联络走访,了解企业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诉求,从服务保障创新、企业合规建设等多维度提出具体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针对侵犯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研发“利用快递物流运销假冒名优白酒法律监督模型”等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引擎”释放检察工作新动能。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名优白酒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分析梳理名优白酒领域的共性风险,依托大数据模型,构建了知识产权类案的全链条精准打击防范机制,实现了对酒类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认为,通过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点、痛点问题,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护航新质生产力,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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