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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检察官和知名律师走进极目新闻直播间共话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侵权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07:1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制图/彭植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郝硕 实习生 靳成娇 段玉枝

一笔之差竟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遭遇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该如何正确维权……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知识产权保护日,当天下午,极目新闻邀请到最高检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成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副主任姚怡,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郑栋做客直播间。

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位嘉宾从近期发生的知识产权热点事件入手,谈论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方面。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是关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同为啤酒品牌,乌苏与鸟苏仅仅是一笔之差,为何会导致侵权案件的发生?“乌和鸟这两个字,虽然只有一点之别,但是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于这两个产品的混淆。”检察官姚怡认为,两个字从字形上面来看,视觉差别并不大,这就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在购物选择时造成混淆,从而错把“鸟苏”当成“乌苏”购买。

在《商标法》中,第七章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在这个案子当中,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人持有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的商标构成相似而不是相同,因此我们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民事侵权,其侵权行为还涉嫌‘蹭名牌’和‘搭便车’,可以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姚怡说。

郑栋律师认为,在乌苏诉鸟苏案件中,乌苏公司在注册商标、包装运用等方面,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社会上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行业知名度,鸟苏用跟它相近似的一个商标,并且产品的字体颜色、外装的包装、装潢字号方面都比较相近,确实有碰瓷之嫌。“尤其是在购买时,两种啤酒摆在一起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商标“相似”与“相同”是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准

“两个产品究竟是‘相似’还是‘相同’,一直以来是我们在审查这类商标案件当中最先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姚怡检察官介绍,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商标侵权的罪名一共有三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认定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认定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关于是否构成“相同商标”,需要根据刑法条文进行认定。

在她曾经侦办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一种假酒究竟是“相似”还是“相同”产生了纷争。某家生产单位假冒市场上的一款知名洋酒,知名品牌洋酒的商标字母是“L”,而这家单位改成了“l”。

在这个案件中,两者商标仅仅只有大小写的差别,究竟算不算是商标相同?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一度引起了争论。经过对该起案件商讨和研究,检察机关认定这款假洋酒与原知名品牌的商标相同,将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大小写的区别,并不影响相同商标的认定。”姚怡说。

“如果一件假冒商品触犯了刑法,受到处罚也会更重。”郑栋律师表示,一个商标侵权的行为达到刑事标准,通常也要承担一些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

购买到了侵权商品不要轻易“算了”

“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甄别哪些是侵权商标。”在直播中,姚怡检察官给网民们提出了建议,可能侵权商品与假冒商品在价格上面会存在差异。

“如果不小心买到了侵权商品,我们也要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姚怡检察官建议,如果是在实体店购买到的侵权商品,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局反映。

“不可否认,现在消费者越来越多地是从网络上购买商品。”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买到侵权商品,大家千万不要抱有‘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还是要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姚怡介绍,目前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已经从单一办理案件,向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延伸,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

“目前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姚怡说,检察机关目前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围绕“四大检察”全面发力,江岸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作为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专门办案机构,致力于专业化团队的建设,不断探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新举措、新办法,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较之于刑法的严苛性,民事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宽泛一些。”郑栋律师建议,作为相关的权利人,在发现被侵权后,首先可通过民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随后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严重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维权方式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维权方式,这也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保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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