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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的债务”——一起使用假冒公章案的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14:59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民营企业印章管理方面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他人使用假冒的公司印章。如果民营企业需对不知情的、他人假冒公司印章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会不当加重民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例如: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中,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各种形式的企业纠纷案件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会依据盖章认定有关协议、文件的效力,确定相关责任。近年来,因为对假冒印章的错误处理,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件不胜枚举。

在前不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并发布的《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中,就收录了这样一起因假印章引发的案件:冯某某在装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装饰公司印章,以装饰公司名义与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导致装饰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幸好装饰公司及时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审核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从而使装饰公司从“天上掉下的债务”中脱困。

对于此案例的典型意义,最高检表示,民营企业印章管理方面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他人使用假冒的公司印章。如果民营企业需对不知情的、他人假冒公司印章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会不当加重民营企业的法律责任。如果民营企业需对不知情的、他人假冒公司印章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案的改判,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稳定经营的安全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此案例对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契约精神,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飞来官司

欠付租赁费成被告 缺席审理输官司

2015年10月13日,西安甲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机械公司)与北京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陕西省高空作业吊篮(吊船)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吊篮租赁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位于咸阳市某镇,装饰公司租赁建筑机械公司630型吊篮,租赁数量详见双方签署的启用确认单,租金35元/天,租金1000元/月,吊篮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由建筑机械公司及时向装饰公司送交当月租金结算单,装饰公司务必于次月5日付清上月租金。合同上装饰公司方签名人员为杨某某。

2016年9月17日,经建筑机械公司与装饰公司结算,租金总费用405000元,装饰公司已付5885元,欠付租金399115元。此后装饰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支付60000元。

2018年1月3日,建筑机械公司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装饰公司支付租赁费3391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秦都区法院依照装饰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向装饰公司邮寄相关诉讼文书,因装饰公司地址搬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法院邮件被退回,后秦都区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秦都区法院因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缺席审理,于2018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装饰公司向建筑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33911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建筑机械公司向秦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都区法院依法冻结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来如此

为接工程 第三人私刻印章被判刑

2019年年初,装饰公司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得知本案诉讼及执行情况,遂向秦都区法院提出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地址无任何工程项目,与建筑机械公司也从未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3月,装饰公司以杨某某私刻乙装饰公司印章并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与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为由,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报案。

2020年8月19日,秦都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冯某某经营的公司无保温外墙施工资质,冯某某为承接咸阳市某保障房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私刻了装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法人章。后冯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杨某某使用私刻的公章以及自装饰公司合作单位取得的装饰公司资质复印件,乙装饰公司名义,与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后因拖欠甲建筑机械公司30余万元租赁款,建筑机械公司将装饰公司起诉至秦都区法院,法院依据合同判决乙装饰公司向甲建筑机械公司支付租赁费,导致乙装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冯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决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峰回路转

再审申请被驳回 检察建议获支持

2020年11月,装饰公司以该案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7月19日,咸阳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因账号被冻结,即知道冯某某伪造装饰公司公章与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合同,其应当在2019年3月28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但装饰公司直至2020年11月才提出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遂驳回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装饰公司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秦都区检察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受理。

秦都区检察院通过调阅审查民事案件原审卷宗、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调取关联刑事案件卷宗,调查核实了案件事实。除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外,检察院还查明: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吊篮租赁合同》上装饰公司印文与装饰公司在行政机关备案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基于上述证据,秦都区检察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秦都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吊篮租赁合同》因第三人冯某某私刻乙装饰公司印章,冒用装饰公司名义与建筑机械公司签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本案有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该刑事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并未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秦都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判,驳回建筑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秦都区法院根据装饰公司申请,解除其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典型意义

市场有眼睛 法律有牙齿

关于本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可以代表法人意志。民营企业印章管理方面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他人使用假冒的公司印章。如果民营企业需对不知情的、他人假冒公司印章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会不当加重民营企业的法律责任,使其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失去安全感。此案中,装饰公司在得知权利受损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刑事判决作出后向法院就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以装饰公司未在得知自己权利受损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为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导致装饰公司权利救济并未超过法定期受阻。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开展调查核实并仔细研判,认为本案民事判决存在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要证据系伪造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装饰公司申请再审限,依法开展监督,经检审撤销了原审判决,使装饰公司从“天上掉下的债务”中脱困,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稳定经营的安全感。

据了解,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包含有10个案例,既包括涉民营企业的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此案的意义和价值,刘俊海也予以高度评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刘俊海认为,在装饰公司权益受侵、面临两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人民法院知错必改,体现了检察机关一心为民、勤勉履职,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积极态度。这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具有积极意义。对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弘扬契约精神,此案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说,具体到本案,冯某某以装饰公司名义伪刻公章一枚,并且以装饰公司名义对外签约,那么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创设的义务责任就不能约束装饰公司。因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这个合同根本就不是装饰公司和对方当事人签署的有效、合法、真实的合同。因为其本身没有享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知道项下有这样的权利,当然也不该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就是即便公章是真的,还得看一看代表公司签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有没有相应的法定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再者,有没有代表权、代理权,还要看他有没有获得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最后,究竟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的决议,那还要看公司章程。所以,对协议的真伪,至少要“四看”:看人、看章,看授权决议,再看公司章程。

刘俊海提醒,政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涉及到假公章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明察秋毫,一定要向企业核实。不能认章不认人,不能为假公章所惑,更不能肯定加盖假公章合同的效力。

刘俊海还谈到,对于这种假冒他人公司名义,私刻公章、私用公章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公章的公信力。

刘俊海说,此案也警示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慎独自律、择善而从。也就是说,通过假公章获得的利益是暂时的,它早晚要归零。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既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希望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肖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