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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法院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2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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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郑雅曼)“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这是江岸区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中,为提醒双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的《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案情回顾

据了解,王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达成协议后,刘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2023年6月,王某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每年向王某支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然而,刘某仍旧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未”爱执行,步履不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情,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劝说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刘某态度消极,表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而王某称其“不负责任”,情绪激动,双方矛盾尖锐。

执行法官认为,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会激化双方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尽管你们双方离婚,但作为父亲,对孩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别让孩子成为孤岛,让父爱打折扣。”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执行法官决定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多次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执行法官从关爱未成年人角度耐心引导,以父子亲情切入做思想工作,向刘某释法明理,同时发出《执行程序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刘某在法官的劝导下逐渐动容,现场筹款向王某支付抚养费3万元,并向执行法官承诺,今后一定按时履行判决书内容,及时支付抚养费,给孩子创造良好成长环境。

护“未”成长,父母首责。一份真切“提示”既是辅导做合格父母的“指引书”,要求父母依法履职的“责任书”,亦是一份不履行义务将被依法追责的“告诫书”。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把保护落实到司法程序最后一环,江岸区法院一直在路上。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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