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苏璟雯、朱思凝)“法官,我是一名电商超市的拣货员,挣的都是辛苦钱。如今在工作时受了伤,公司却不管,我该怎么办?”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长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赔偿提供了司法实践路径。
网络电商拣货员工作时受伤,索赔却被拒
今年1月,王丽(化名)向硚口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电商超市、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商超市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项目外包服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科技公司需按照电商超市的要求,安排人员进入电商超市的场地从事货物分拣工作。王丽就是其中一员。
王丽的工作是在超市的仓库根据网上订单进行货品的分拣和打包。去年10月,王丽在仓库拣货时不幸摔伤,遂向两公司要求赔偿。
“我认为我是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电商超市和科技公司都拒绝按工伤待遇向我赔偿。”庭审中,黄某心情沉重,“我年纪大了,受伤后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做体力活,治疗又花了一大笔费用,生活实在困难,希望确定劳动关系后能获得赔偿。”
新业态领域劳动者受伤谁来负责,三方存争议
经庭审调查,王丽与两公司的争议点渐渐清晰。
王丽与科技公司曾签订过一份兼职协议,约定王丽每月工作时长不固定,报酬按小时计算。
“我们工作时间灵活,管理松散。王丽在仓库拣货,每日只需工作三四个小时,其他时间都是自行支配,并且也不是每天都要来上班。”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王丽工作时长不固定,每个月的报酬金额也不同。因此,王丽和该公司并没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性,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丽虽然在我们超市上班,但并不是我们公司跟她签的合同,工资也不由我们发,她的劳动关系和赔偿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电商超市也表示与本案无关。
而王丽则认为自己不能获得工伤赔付是两家公司在“推责”。“我按照超市的排班上班,期间不能随意脱岗。虽然工作时长不长,但从没有违反超市的工作规定,应该享有正常的权益。”
法院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纠纷
王丽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主张工伤赔偿,但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来看,存在一定难度。考虑到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一面向王丽细致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面积极联系科技公司和电商超市,提示两被告涉诉法律风险。
承办法官向科技公司释明,该公司作为雇佣方,理应承担雇主责任。“与其被王丽再次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赔偿,不如在本案中一次性化解纠纷,既能彰显公司对劳动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也能树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
同时,对于电商超市而言,及时解决纠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两家公司听从了法官建议,均表示会主动配合调解工作。
最终,经法院两轮调解,王丽撤回了对电商超市的起诉,并与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科技公司按约向王丽支付调解款项共计八万元。
“没想到事情顺利得到了解决,我再也不用为了这件事烦恼奔走了!”提前走完了“维权路”,拿到调解款的王丽向法官连连道谢。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往往面临更多新问题,维权难、多头跑不仅让人身心俱疲,也不益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通过‘以调促和’帮助劳动者尽早获赔,另一方面也要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模式、预防用工风险,帮助双方减轻诉累,获得双赢,以高效司法做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