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记者5月30日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也就是“世界环境日”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84条,通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其中的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设计、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江苏生态环境立法实践中的具体成果。
《条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原来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生态”二字,专设“生态保护修复”篇章,全面规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持续强化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长江、太湖等重要流域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总磷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水环境治理等。
《条例》不断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偷排违法行为,规定排污单位对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并创设未整改、不实整改的法律责任。按照新规定,对于排污单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给予1至3万元的行政处罚,全力防控环境安全风险。
《条例》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农田退水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固(危)废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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