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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律师做客极目新闻直播间解读最高法首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13:24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宋子文

制图 商羽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

5月31日,极目新闻邀请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法治副校长徐建娥,武昌区人大代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丽做客极目新闻直播间,解读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三种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该条规定,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徐建娥法官表示,从起因上来说,正当防卫它的前提是首先存在着不法的侵害,“不法侵害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既包括犯罪的行为,也包括违法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又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从时间条件上来说,正当防卫需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开始或者结束,也是需要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对于不法侵害人已经失去了侵害的能力,或者已经放弃了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也就是我们说的防卫过当。”徐建娥法官认为,那防卫是否超过明显的限度,需要去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等情节,并且考虑双方力量的一个对比,从防卫者防卫时所处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作出判断。

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分确实也是我们在工作当中遇到的一个难点。”徐建娥法官表示,在区分这两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需要综合去考量案件的起因、双方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了凶器、是否采用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有没有纠集他人参加打斗等等这些客观的情节。

“同时,来结合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类似的情境下可能的一个反应,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性质。”

在此案中,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意在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江某某的实施防卫的行为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

徐建娥法官认为,对于江某某这个行为的评价,要立足于他在防卫时所处的一个情境,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的特点,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做出合乎情理的一个判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自己的一个紧迫状态,紧张的心理。不能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来要求和评判案发当时的防卫人。”

“法院在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对他的正当防卫行为予以了肯定,对其宣告了无罪。于法有据,于情应当,于情相容,也非常符合我们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的观念。”

防止校园霸凌家庭和学校教育不能缺位

“出现校园霸凌的情况,我们一定寻找根源在哪里。”陈艳丽律师认为,预防校园霸凌的出现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教育,缺一不可。

“我们家长因为工作的原因确实又比较忙碌。”陈艳律师说。“这样一来对孩子们的关心关怀和关注也减少了。更有甚者,有些家长不会科学地教育孩子。”

因为家长在这方面的疏漏,所以导致这个孩子在缺少家庭的关爱的情况下,没有建立一个很好的自我保护的这样一个能力,这就造成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区人大代表、律师陈艳丽建议,有条件的社区和学校可以设立家长学校,给家长培养育儿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陈艳丽律师还建议,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反欺凌制度,开展反欺凌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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