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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是“跳单”?购房者有选择中介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13:50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业主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买家经甲公司业务员安排看房后,却与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6月3日晚,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法院认为,买家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据此驳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据北京青年报4日报道)

法院认为,买家并未与案涉房屋的房主私下达成交易,而是通过其他中介的服务完成房屋买卖,并支付了相应的中介费,无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

所谓“跳单”,是指客户由甲公司人员带看房屋,最后到乙公司签约成交的行为。甲公司就认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乙公司和客户造成自己损失,要求获得赔偿。要求赔偿的费用,一般是参照佣金的金额计算。有的中介,利用各种诱惑鼓励售房者在他这里签所谓的“独家协议”,如果售房者在其他中介卖了房屋,也要赔偿中介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买家私下与卖家达成协议交易,情况可能就有所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一些购房者在买房时,都有可能遭遇这样的困境。一些中介宣称,在他们家看了房子,就应该在他们家签协议成交,否则就违约。然而,他们发现别家的中介,房屋的报价更低或者服务质量更好,心里就犯难了。

购房者的行为,属不属于“跳单”应该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购房者在看房前,和房产中介签订了相关协议,明确了在别家中介成交的后果,自己也签字认可,那情况可就复杂得多。对购房者来说,签字时一定要弄清楚协议内容,不能马虎。

总而言之,购房者选择中介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中介公司应该用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客户,而非采用不正当的方式。

2022年,公众人物谢娜购房时也曾卷入“跳单”风波。对此,其发布律师声明,辟谣“跳单”等为不实信息,同时称中介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等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她在甲中介询问的房屋价格为6200万元,乙中介则将价格谈到了5920万元。最终,她选择了在乙中介购房。2023年,法院认为,客户选择房价低、服务更专业的中介并无不当,不认定为“跳单”。

或许,中介在带看时付出了时间和成本。一些网友也认为,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至少是不道德的。客观说,没有必要道德绑架。中介带客户看房是其本职工作,就像商场里的售货员一样,客户买不买,在哪里买是他们的自由。

对中介来说,良好的服务才能争取到客户。中介自己应该反思,是房屋报价太高了,还是佣金太高了?还是自己的服务质量没有得到认可?如果说,靠一些非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介之路恐怕只会越走越窄。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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