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快讯

红安检方以办案实践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护航涉案企业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22:5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秦娇娇)6月5日,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检察服务站,为部分企业代表专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这次活动,与该院此前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刑衔接案有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刑法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湖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11万余元,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并进行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23年5月,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至红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7174元。此后,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发展难以为继。

“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办案、惩治犯罪,更要注重社会治理,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既要让企业受处罚,又要护航企业活下去。”承办检察官表示。

考虑到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涉案公司及其负责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经综合研判,红安县检察院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涉案公司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建议其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对其进行合规整改指引,帮助其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企业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并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迅速整改到位。

“不刑”≠“不罚”

刑事案件办结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如何做好相对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如何让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检察官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中找到了答案。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4年1月,红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受案后,行政检察官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不起诉的法定事由、证据材料、处罚时效、量刑情节以及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涉案企业代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商讨会。行政检察办案检察官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发票,虽然对其相对不起诉,但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结合该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该企业减轻处罚。

4月8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随后,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以案为鉴,守法经营。”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接受。

跟进监督确保“罚当适格”

“考虑到后续执法问题,我们在检察意见书中明确违法事项、明晰处罚内容和回复期限,以减少行政职能部门推诿现象。”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意见书不能一发了之,要同时做好对案件的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罪的法律效果。

承办检察官在跟进监督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将该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每日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向该公司收取滞纳金。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先后4次与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协商会议。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将该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作为补缴税款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避免该公司重复缴纳税款,并以该公司退缴违法所得时间节点作为其补缴税款的时间点,减少该公司需缴纳的滞纳金。

该案是个例还是带有普遍性?案件办结后,红安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县司法局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共同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另有3起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同类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机关未对被不起诉人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不当。该院遂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督促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

据介绍,行刑衔接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关键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据悉,红安县检察院还与县司法局共同会签了《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明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的检察意见抄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处罚或处罚错误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湖北 检察院 红安 【纠错】编辑:张扬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