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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剑守护野生动植物家园——宜昌恩施两地法院发布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07:28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蔡俊 鲁腾 通讯员 黄洋

6月5日,第53个世界环境日,宜昌、恩施两地法院举行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会议,会上联合发布了近年来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和非法盗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领域。本报选取其中3起案例予以刊登。

非法捕捞7万余斤刁子鱼的“职业鱼贩”被判刑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间,向某、曾某、李某等13人在明知清江禁捕政策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清江长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隔河岩库区,使用禁用的渔具多次捕捞刁子鱼等水产品达7万余斤,并按照每斤4元至6元的价格,出售给白某,共同获利38万余元。白某在明知这些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从向某等人手中收购,又按照每斤6元至6.5元的价格销售至湖南、广东等地,牟取利益。其间,白某的妻子秦某为销售水产品提供提货、送货、转账等帮助。此外,李某星为非法捕捞提供改装的射钉枪,形成以“职业鱼贩”白某为首的“捕购销”一条龙完整链条。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长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白某、秦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李某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3年3个月刑罚;向某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该案是宜昌市境内十年来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盗挖收购野生兰草22万余株者获刑3年

兰草属于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兰属植物对海拔高度、土壤类别等生长环境要求苛刻,天然繁衍困难。

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4月期间,冯某、张某湖、刘某富(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恩施市盛家坝乡车蓼坝村、石栏村、宣恩县椒园镇龙潭溪等山中采挖野生兰草。并从罗某等人手中收购野生兰草,然后将采挖和收购的野生兰草共计225976株销售到江苏南京、宿迁和徐州等地,从中非法获利5.8万余元。

2022年6月7日,恩施州林木种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作出认定意见书,认定冯某所采挖、收购、销售的兰草系春兰、蕙兰等品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冯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公诉机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部退赃且积极缴纳罚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非法采挖兰属植物造成的生态破坏难以修复。本案中,冯某与江苏宿迁王某等人形成了一条采挖、收购、分销的完整犯罪链。恩施市法院与江苏宿迁法院作为上下游犯罪行为地法院,共同到源头采挖地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兰草专家,并进行联合宣判,通过全链条打击,实现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跨省联动,提高了环境司法监管震慑力。

1658只野生中华大蟾蜍回归自然

2023年3月7日至3月13日,谭某1邀约被告人谭某2、罗某,约定各自携带抄网、防水裤、不锈钢把、头灯等工具,由罗某驾驶面包车,在五峰县牛庄乡凌云村、松木坪村等地池塘,共猎捕野生蟾蜍1658只。经五峰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三人所猎捕的1658只蟾蜍均系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大蟾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每只100元,总价值165800元。2023年3月14日,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被捕获的1658只蟾蜍均有生命体征,符合放生条件,已全部放生。

为依法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促进流域生态修复,五峰法院认真落实“流域法官”制度,在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多名群众现场旁听庭审。

五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谭某2、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该院依法判处谭某1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判处谭某2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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