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5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2015年7月起正式启动实施。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平稳,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另外,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转授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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