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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则推定该事实成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15:36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6月24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着“举证难、证明难”等突出问题,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努力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是起草新司法解释的关注重点之一。新司法解释从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

发布会现场

一是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根据第十条规定,一旦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则推定该事实成立。

二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司法解释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四个条文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指引当事人正确举证和证明。同时,司法解释特别强调通过对初步证据的正确评价实现举证责任及时转移,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这些条款包括第十八条其他协同行为、第二十条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第三十七条低于成本销售、第三十八条拒绝交易、第三十九条限定交易、第四十条搭售、第四十一条差别待遇的规定。

三是总结国内外经验,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明。首先,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有直接证据则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的三种情形,第四款则明确了原告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的情形。其次,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同样强调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以初步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经济证据和自我宣传证据。上述诸多条款和措施,均是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

四是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垄断行为的分析认定通常需要较为专业复杂的产业学和经济学知识。第十一条在制度设计上指引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协商委托专业人员出具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意见,以辅助证明垄断事实。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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